结论前置:是否需要补交原来的社保,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劳动仲裁请求中包含补缴社保事项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向社保征收机构投诉,由其责令补缴。若您在仲裁申请中明确要求补缴社保,仲裁委可能出具裁决书要求单位补缴,此时您无需自行补缴,但需配合提供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
若劳动仲裁未涉及社保补缴,但单位存在欠缴
您可单独向社保征收机构(如当地社保局或税务部门)投诉,要求单位补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保征收机构有权核查单位缴费情况,并责令补缴。此时您无需自行补缴,但需注意:若单位已注销或无力补缴,可能影响您的权益实现。
若您以灵活就业身份自行补缴社保
若您在仲裁期间以个人身份补缴了单位应承担的部分,可保留缴费凭证,在仲裁或诉讼中要求单位返还您代缴的费用。但需注意:个人补缴的社保可能无法完全覆盖单位应缴部分(如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需结合当地政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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