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公司安排岗位以外的工作,员工因此辞职是否有补偿,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1. 若公司安排的工作超出劳动合同约定范围且未协商一致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如果公司未经员工同意,擅自安排员工从事劳动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且这种安排是长期、持续的,那么这可能构成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有权拒绝,并可以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举例:比如,员工原本的岗位是行政助理,劳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这一岗位。但公司突然要求员工去从事销售岗位的工作,且没有与员工进行协商。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拒绝,并如果因此选择辞职,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2. 若公司安排的工作属于临时性、偶尔性的,且未对员工造成实质影响
如果公司只是偶尔、临时性地安排员工从事一些非本职工作,且这种安排没有给员工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如没有增加过多的工作量、没有影响员工的正常休息等),那么员工可能难以以此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因为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安排并未构成对劳动合同的实质性变更。
举例:比如,公司因为某个项目需要,临时抽调员工去帮忙几天,且这个项目与员工原本的工作有一定的关联性,也没有给员工带来过多的负担。这种情况下,员工可能难以以此为由要求经济补偿。
3. 若员工因此辞职,但无法证明公司存在过错
如果员工因为公司安排了岗位以外的工作而选择辞职,但无法证明公司这种安排存在过错(如未与员工协商、给员工造成了实质性影响等),那么员工可能难以获得经济补偿。因为经济补偿的支付通常需要以公司存在过错为前提。
建议:
法律后果:如果员工符合获得经济补偿的条件但公司拒绝支付,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