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取酬界定标准-林春凯律师|法行宝
2025-08-17 劳动纠纷

关于兼职取酬的界定标准,这是一个涉及多方面规定和原则的问题,下面我将从行为主体、任职范围、认定要点以及特殊情况处理等方面进行详细解答。

一、行为主体界定

兼职取酬的行为主体不仅限于在职党员干部,还包括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退居二线党政领导干部)以及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在职党员干部中,又可根据职业、岗位不同细分为在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等。这一界定旨在防止各类干部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通过兼职化公为私、以权谋私。

二、任职范围界定

党员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兼职的任职单位范围广泛,既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等“经济组织”,也包括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协会、基金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兼职形式不仅限于兼任具体职务,还包括兼任名誉职务。这一界定旨在确保党员干部的兼职行为不会干扰其本职工作,也不会引发利益冲突或廉政风险。

三、认定要点

  1. 未经批准兼职:

    • 党员干部未经组织批准,在本职工作之余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任职务、开展工作,属于违规兼职行为。
    • 挂靠证书型兼职,即将个人某项专业资格证书挂靠至非供职企业名下,用以申报或维护某方面资质并领取“挂靠费”,也属于违规兼职。
    • 固定领酬型兼职,如长期接受学校、协会等单位邀请,作为固定课程的教职人员进行教学、授课活动并领取相对固定的课酬,同样属于违规兼职。
  2. 经批准兼职但违规获取额外利益:

    • 党员干部经批准兼职后,除按照有关规定报销工作费用外,如获取了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也属于违规兼职行为。

四、特殊情况处理

  1. 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兼职:

    • 对于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等相关工作人员在外兼职是否违规问题,不能简单搞“一刀切”,还需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行业规范性文件予以认定。
    • 例如,对于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相关规定,支持和鼓励此类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以促进人才和智力的“充分流动”,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2. 兼职取酬与贪污的区分:

    • 兼职取酬与贪污在主体、主观方面、侵犯的客体以及客观方面均有所不同。兼职取酬主要违反的是廉洁纪律和正常管理活动,而贪污则主要侵犯的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 在判断兼职取酬是否构成贪污时,需明确兼职行为是否属于履行公务以及所获取的报酬是否属于公共财物。

五、处理措施

对于违规兼职取酬的党员干部,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并收缴违纪所得。若兼职期间存在“挂名”兼职获取酬劳或领取报酬明显超出同一时期、同一类型市场薪酬水平的情况,本质上均系权钱交易行为,应以涉嫌受贿犯罪论处。

综上所述,兼职取酬的界定标准涉及行为主体、任职范围、认定要点以及特殊情况处理等多个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以确保党员干部的兼职行为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