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能否同时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和雇主承担补充责任的问题,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一般情况下不能同时要求两者承担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雇员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原则上应由第三人(即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雇主已经承担了责任,那么雇主有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雇员不能同时要求雇主和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特殊情况下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补充责任:
-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当第三人侵权责任与雇主责任存在竞合时,尽管两者是分别独立的请求权,但给付内容并不完全一致。例如,当第三人未能全部满足雇员的赔偿请求时,雇员仍可要求雇主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第三人侵权责任与雇主责任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责任,雇员对第三人和雇主分别享有独自的请求权。
- 从诉讼程序的角度来看,雇员可以在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雇主与第三人之间选择赔偿主体。但为了简化司法程序和节约司法资源,一般提倡雇员应先向作为终极责任人的侵权第三人直接求偿。在第三人不能满足其全部请求、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或终极责任无法确认甚至第三人不能归案时,雇员可再转向雇主提出请求。此时,因雇员难以完全实现债权,其依法可以就未补偿完全的债权部分再向雇主提起诉讼。
如何认定雇佣关系:
- 在讨论这个问题时,还需要明确如何认定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私有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劳动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导、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动,并由雇佣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判断雇佣关系是否存在,应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考虑:从形式要件上看双方有无订立雇佣合同或口头雇佣协议;从实质要件上,首先要看双方的权力义务是否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其次要看雇员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和监督,即是否存在隶属关系。
综上所述,能否同时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和雇主承担补充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在一般情况下,雇员不能同时要求两者承担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如第三人未能全部满足雇员的赔偿请求时,雇员可以要求雇主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