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鉴定人员回避由谁决定的问题,这需要根据鉴定人员所处的不同阶段和所属单位来具体分析。以下是从不同角度给出的详细解答:
在民事诉讼中:
- 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 申请鉴定人回避,在鉴定意见作出之前可以由鉴定人自行向鉴定机构提出;也可以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经审查认为回避理由成立的,由人民法院向鉴定人所属的鉴定机构提出。
- 鉴定人的回避,由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 回避理由在鉴定意见作出后才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此时,鉴定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决定。
在刑事诉讼中:
- 鉴定人员回避的决定主体因情况而异。若鉴定人员是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其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 若是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若是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若鉴定人员是书记员、司法警察、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 在法院系统,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包括鉴定相关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如鉴定相关的书记员、翻译人员等)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 具体来说,鉴定人如果属于公安机关聘请或者指派的,其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若属于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由检察长决定;在法院审判阶段,鉴定人的回避则由法院院长决定。
综上所述,申请鉴定人员回避的决定主体并非单一,而是根据鉴定人员所处的诉讼阶段、所属单位以及具体身份来确定的。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或鉴定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向相应的有权机关或负责人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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