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申请的复议决定主体因案件所处阶段及具体情况而异。具体分析如下:
一. 审判阶段
一般情况:根据审判人员的具体情形,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并申请复议,该复议由审判长作出决定。这适用于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申请被驳回后的复议情况。
特殊情况:若院长担任审判长,且其回避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申请复议,则由法院院长本人作出决定。在此情况下,审判长与院长身份重合,需由院长本人来裁决。
二. 行政程序阶段
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若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并被驳回,随后申请复议,通常由该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本机关的执法活动及工作人员有管理和决定权。
三. 复议的提出与决定
综上所述,回避申请的复议决定主体在审判阶段主要由审判长或法院院长决定,在行政程序阶段则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