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仲裁回避由谁决定”的问题,结论前置如下:仲裁员回避的决定权主要由仲裁委员会主任行使;在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情况下,回避决定则由仲裁委员会集体作出。
以下是对该结论的详细阐述:
仲裁员回避的决定主体:
- 国内仲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仲裁员是否回避,通常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这一规定确保了回避决定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 特殊情况:当仲裁委员会主任本身担任仲裁员时,为避免自我决定回避的尴尬情况,此时回避决定由仲裁委员会集体作出。
回避申请的提出与审查:
- 提出时间:当事人应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若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才知晓,则可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 审查程序:回避申请提出后,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仲裁委员会集体,在主任担任仲裁员的情况下)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回避后的程序处理:
- 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一旦仲裁员因回避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职,应依法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以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 已进行程序的重新进行:当事人有权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但这一请求需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准许。仲裁庭亦可自行决定已进行的程序是否需要重新进行。
综上所述,仲裁回避的决定权主要由仲裁委员会主任行使,但在特定情况下(如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回避决定则由仲裁委员会集体作出。这一制度设计旨在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性、独立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