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辞职要挟降工资不合法。
工地辞职时,如果用人单位以辞职为由要挟降低工资,这是不合法的行为。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单方降低工资实际上是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这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
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该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也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在未经过双方协商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既违反了变更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约定。
如果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以辞职为由要挟降低工资的情况,可以明确拒绝,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如果因此产生纠纷,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工地辞职要挟降工资是不合法的行为,劳动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在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