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判决中,关于“没有证据”的情形,通常并不是由某一条具体的法条来直接规定,而是贯穿于整个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之中,体现在对证据的要求、举证责任以及证据审查判断等多个方面。不过,可以明确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若行政机关无法提供足够证据支持其行政行为,则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具体来说:
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通常是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行政机关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那么法院可能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
证据审查: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会对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如果法院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不充分或者不具有证明力,那么这些证据将不会被采纳,从而可能导致行政机关败诉。
没有证据的情形: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无法提供任何证据来支持其行政行为,或者提供的证据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那么法院通常会判决行政机关败诉,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没有证据”的。
综上所述,虽然行政判决中并没有直接规定“没有证据”是哪一条,但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以及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标准,都体现了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严格要求。如果行政机关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行政行为,那么将面临败诉的风险。如果你在这方面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