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取得生效文书后,不能再起诉发包人要求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分析:
一. 法律关系分析
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承包人有权依据这一合同关系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关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存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关系。实际施工人有权依据这一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事实请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可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利益所作的特别规定,并非赋予实际施工人无条件的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权利。
二. 起诉协调原则
为防止不同生效判决判令发包人就同一债务分别向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清偿的情形,法律对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的起诉进行了协调。在承包人已经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果实际施工人选择另诉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那么这一诉讼不应被受理。
三. 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障
实际施工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如果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承包人的诉讼请求和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这样既能保障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又能避免重复诉讼和判决冲突。
综上所述,实际施工人在起诉承包人并取得生效文书后,不能再起诉发包人要求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因为法律已经对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的起诉进行了协调,以防止重复诉讼和判决冲突。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