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不允许仅通过口头告知。具体来说: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由此可见,该规定中要求制作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单等书面文件,并明确告知相关人员处理情况,并未允许仅通过口头告知。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确保执法的规范性和公正性。如果你对此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