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约定二十号发工资却推迟到下个月1号发,这种情形一般算是违反了劳动法中关于工资支付时间的规定。
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这表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劳动者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不得无故拖延。
实际情况分析:在本问题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是二十号发工资,但实际却推迟到下个月1号发。这种推迟支付工资的行为,除非有法定事由(如不可抗力、银行系统故障等),否则即构成违反劳动法中关于工资支付时间的规定。
法律后果:用人单位因无故拖延工资支付时间而违反劳动法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并支付相应的工资及可能的赔偿金。同时,劳动者也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约定二十号发工资却推迟到下个月1号发,这种情形一般算是违反了劳动法中关于工资支付时间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