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能收取质保金的规定,主要依据的是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以下是对该规定及相关内容的详细解读:
一、不能收取的保证金类型
根据通知要求,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进行了全面清理。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这意味着,除了这四种保证金外,任何单位或部门都不得再向建筑业企业收取其他形式的保证金。
二、保证金缴纳方式的转变
对于保留的四种保证金,通知推行了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选择以银行保函的方式缴纳这些保证金,这有助于减轻企业的资金负担,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保证金的返还
四、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有明确规定,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同时,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如果建筑业企业已经缴纳了履约保证金,那么建设单位就不得再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避免重复收取。
五、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
通知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这是为了防止再次出现保证金项目过多、过滥的情况,减轻企业负担。
六、违规收取保证金的整治
对于违规收取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的行为,相关部门会进行集中排查整治。例如,某些地区会针对水利行业进行专项整治,对违规收取保证金的情况进行排查并建立台账,确保依法依规退还。
综上所述,不能收取质保金的规定主要是基于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通知,旨在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公平竞争和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如果您在实际操作中遇到违规收取保证金的情况,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