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金可以不收取吗-嵇小函律师|法行宝
2025-12-05 合同纠纷

质保金是否可以不收取,需分情况讨论,核心结论如下:

  1. 合同自由原则下,双方可协商不收取质保金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包括质量保证条款。若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完全可以通过合同条款排除质保金的收取(例如约定以其他担保方式替代,或直接约定无质保金)。此时,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建设工程领域可能存在的特别要求),该约定合法有效。

  2. 特定行业或领域可能存在强制性规定
    部分行业对质保金有明确要求,此时需以法律规定为准:

    • 建设工程领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发包人需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质保金(最高不超过该比例),且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此类情况下,质保金具有强制性,双方不得通过约定排除。
    • 政府采购领域: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采购人可要求供应商提交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10%的质保金,但鼓励通过保函等非现金方式替代。若采购文件明确要求,供应商需遵守。
    • 其他特殊行业:如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可能涉及公共安全的领域,可能存在行业规范或地方性法规对质保金作出要求,需具体核查。
  3. 不收取质保金的替代方案与风险提示
    若双方选择不收取质保金,建议通过以下方式降低风险:

    • 约定其他担保方式:如要求供应商提供银行保函、第三方担保或预留部分货款作为质量担保;
    • 明确违约责任:在合同中细化质量瑕疵的违约条款(如违约金、赔偿范围等),增强约束力;
    • 加强过程监管:通过分期验收、定期巡检等方式,及时发现并处理质量问题,减少事后纠纷。
      风险提示:若完全依赖合同条款约束而未设置任何担保措施,一旦供应商违约(如产品质量不达标且拒不修复),采购方可能面临维权成本高、执行难等问题。

总结:质保金是否收取需结合行业规定与双方协商确定。在无强制性规定的领域,合同自由原则允许不收取;但在特定行业或项目(如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中,可能需按要求预留。若选择不收取,建议通过替代担保或强化合同条款降低风险。如有具体场景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