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得收取保证金的规定,实际上更准确的表述应为在何种情形下会没收保证金,因为保证金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是可以被收取的,但在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时会被没收。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没收保证金的法定情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违反以下规定,已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会被没收部分或全部:
-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 在传讯时未及时到案;
- 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
- 毁灭、伪造证据或与他人勾结逃避侦查;
- 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并被立案侦查(此时需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
没收保证金的具体程序:
- 调查核实:执行机关发现违规行为后,会立即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 告知与申辩: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明确违规事实、法律依据及拟没收金额,并向被取保候审人送达文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
- 复核与审批: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正式作出没收决定。
- 执行与通知:没收决定生效后,公安机关会通知指定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上缴国库,并在三日内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救济途径与后续处理:
- 申诉与复议:被没收保证金者可在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
- 退还与扣除:若最终认定不构成违规,应在3日内全额退还保证金;部分违规时可按比例扣除相应金额后退还剩余部分。
- 强制缴纳:没收决定生效后,逾期未缴纳的将依法加处滞纳金,拒不执行的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财产。
举例说明:
假设张某因涉嫌盗窃被取保候审,并交纳了5000元保证金。在取保候审期间,张某未经批准擅自前往外地,违反了“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规定。公安机关经调查取证后,决定没收其全部保证金。张某对没收决定不服,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但复议维持了原决定。最终,张某的5000元保证金被没收,并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 被取保候审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避免保证金被没收及可能的进一步法律后果。
- 若对没收决定有异议,应依法行使复议权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在取保候审期间,应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及时报告住址、工作单位等变动情况,确保在传讯时能够及时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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