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发起年休假且公司未阻止休假,公司通常需要给予补偿。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应经职工本人同意,并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这意味着,即使员工未主动发起年休假申请,但如果公司也未安排其休假,且没有合理理由说明为何不安排休假,那么公司仍需对员工未休的年假进行补偿。
公司责任:公司应主动安排员工休年休假,这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如果公司未履行这一义务,且员工并未主动放弃休假权利,那么公司就需承担补偿责任。
员工权利:员工有权享受年休假,这是员工的合法权益。即使员工未主动申请休假,也不代表其放弃了这一权利。因此,在员工未休年假的情况下,公司应依法给予补偿。
补偿计算:对于员工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应按照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日工资收入应按照员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一般为21.75天)来计算。
综上所述,员工未发起年休假且公司未阻止休假时,公司通常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员工相应的补偿。如果公司未履行这一义务,员工可以通过与公司协商解决、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