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合同中约定的开具发票义务仍然有效。
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在挂靠施工的情形下,由于实际施工人(挂靠人)没有资质,却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施工,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挂靠施工合同无效。
二. 合同中约定开具发票义务的有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无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承包人(在挂靠施工的情形下,通常指挂靠人)在收取工程款后,都有义务向发包人开具发票。
虽然挂靠施工合同无效,但合同中约定的开具发票义务仍然有效。这是因为开具发票是税法上的义务,与合同的效力无关。即使合同无效,承包人也不能免除其开具发票的法定义务。
三.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挂靠施工合同无效时,合同中约定的开具发票义务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通常都会认定该义务仍然有效。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中,法院就明确指出了这一点,并判决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发票。
四. 我的建议
在挂靠施工的情形下,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挂靠人)也应当履行其开具发票的法定义务。如果承包人拒不履行该义务,发包人有权要求其履行,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同时,我也建议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约定开具发票的相关事宜,以避免后续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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