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休息时间开会本身并不直接构成违法行为,但可能涉及加班补偿的问题。
具体来说,如果兼职员工在休息时间被要求开会,且该会议并非其岗位职责中的明确要求,那么员工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若员工选择参加,且该会议实际上构成了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额外任务与活动,那么雇主有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加班补偿或者安排补假。
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加班补偿的标准,即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如果兼职员工在休息时间开会且被视为加班,那么雇主应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加班费用。
综上所述,兼职休息时间开会本身不违法,但雇主应尊重员工的休息权益,避免强制要求员工参加非职责范围内的会议,并在必要时给予相应的加班补偿或补假。如果员工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