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加班。下面我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即超出每日8小时或每周40小时(在有些地区或行业可能有所不同)的工作时间,为完成工作任务而继续工作的时间。而你提到的情况,是规定八点上班,但要求七点半就到公司,这并未超出法定的每日工作时间,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这并不构成加班。
其次,公司可以要求员工提前到岗进行准备工作,比如整理工作区域、查看邮件、准备会议等,这些都是为了更好地进入工作状态,提高工作效率。只要这种提前到岗的时间没有过分超出合理范围,且没有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比如没有导致员工工作时间过长、没有剥夺员工的休息时间等,那么这种要求就是合理的。
当然,如果公司经常性地要求员工提前到岗,且这种提前的时间越来越长,甚至影响到了员工的正常休息和生活,那么员工就有权向公司提出异议,要求调整工作时间安排,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根据你描述的情况,要求七点半就到公司并不算加班。但如果你对此有任何疑问或不满,可以与公司进行沟通,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