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再转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合并计算的。具体来说:
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也明确列举了“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具体情形,并规定在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具体情形
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形:
- 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 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 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 其他合理情形。
实际应用
在你的情况下,如果原用人单位、新用人单位以及再转的新用人单位之间的变动是由非劳动者本人原因导致的,比如公司合并、业务转让或劳务派遣等,并且你在工作场所、工作岗位上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那么你的工作年限在符合上述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合并计算的。
注意事项
- 合并计算工作年限的前提是,原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未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原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经济补偿,那么在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通常不会合并计算。
- 在主张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时,劳动者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比如劳动合同、工作证明、社保记录等。
综上所述,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再转新用人单位时,工作年限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合并计算的。如果你符合上述法规规定的情形,并且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那么你可以向新用人单位或劳动仲裁机构提出合并计算工作年限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