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以其他理由电话通知给嫌疑人,是否构成自首,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如果电话通知内容明确指向犯罪行为:
- 当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内容明确指向嫌疑人所涉及的罪行,即表明犯罪事实已经被公安机关掌握,并通过电话要求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嫌疑人接到电话后即前往的,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具备自首的“自动性”条件。若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则应认定为自首。
如果电话通知内容具有明显提示性质:
- 电话通知内容虽未直接明确指向具体犯罪事实,但相关内容具有明显提示性质,即其实质是要求嫌疑人到案说明所犯罪行并接受处理。嫌疑人在接到电话后即前往,且对自己所犯罪行心知肚明,到案即意味着愿意接受下一步的依法处置,这种情况下也可视为自动投案,具备自首的“自动性”条件。
如果电话通知内容与犯罪事实无关联:
- 电话通知内容与犯罪事实无关联,也不具有明显的提示性质,而是办案机关为避免打草惊蛇,以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为借口通知嫌疑人到案。嫌疑人信以为真接到电话后即前往,因其主观上并没有主动、自愿接受处置的认识和意愿,一般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不具备自首的“自动性”条件。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嫌疑人在接到电话后已经认识到这是侦查策略,但仍愿意前往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才可认定为自首。
综上所述,公安以其他理由电话通知给嫌疑人是否构成自首,关键在于嫌疑人到案是否具有“自动性”,即是否出于自己的意愿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这需要根据电话通知的具体内容、嫌疑人的主观认知以及到案后的行为表现来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