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分公司签订的一年期劳动合同,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且劳动者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再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详细分析: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分公司)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如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等)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
- 除了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还有其他情况也可以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例如,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无论其初次入职时间是否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再次续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也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的自主选择权:
-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或多个,如果劳动者明确提出希望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双方仍然可以基于劳动者的自主意愿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充分尊重了劳动者的选择权。
特殊提示:
- “连续订立”指的是每次签订的合同都应是固定期限的,且两次签订合同期间不能中断劳动关系。若中断,后续重新签订合同的次数计算会重新开始。
- 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样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因此,与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后,也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规定。
综上所述,与分公司签订的一年期劳动合同,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后,且满足相关条件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您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