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适用中国法-周定国律师|法行宝
2025-07-29 婚姻家庭

收养关系的成立确实应当适用中国法,并且这一过程需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收养关系成立适用中国法的详细解答:

一、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

在中国,收养关系的成立、效力和解除均受中国法律管辖。这意味着,无论收养人、送养人还是被收养人的国籍如何,只要收养行为在中国境内进行,就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二、收养关系的成立条件

  1. 被收养人的条件:

    • 丧失父母的孤儿;
    •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 送养人的条件:

    • 孤儿的监护人;
    • 儿童福利机构;
    •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 收养人的条件:

    •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 年满三十周岁。

三、收养关系的成立程序

  1. 提交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通常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收养申请书及相关证件、证明材料。

  2. 审查与登记: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会办理收养登记,并发给收养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则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3. 公告查找:对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会进行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一定期限(如60日),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4. 户口登记: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需要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

四、特殊规定

  • 对于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或继子女的情况,法律上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和放宽条件。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也需要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收养关系的成立在中国需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被收养人、送养人和收养人的条件限制,以及收养关系的成立程序和特殊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收养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