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调”是建设用地但没有合法来源,需根据具体情况及政策导向来判断处理方式。
一. “二调”与“三调”均为建设用地
- 政策导向:对于“二调”和“三调”均被调查为建设用地的,政策上倾向于“网开一面”。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正在研究探索对2009年以前已经形成并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为建设用地,但尚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的处置办法。
- 处理措施: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可以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稳妥解决不符合规划、缺乏合法手续、土地利用效率低等历史遗留问题。在土地执法地类认定中,对此类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一般追溯到“二调”,并按建设用地处罚,相比按耕地处罚要轻得多,通常为退地罚款,建筑物协调解决,不用拆除。
二. “二调”为建设用地,“三调”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
- 现状问题:“三调”时由于过于强调“所见即所得”,导致一些有合法用地手续但现状未开发建设的土地被调查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
- 处理原则:对于有合法权源的宅基地,后续建房时可直接作为建设用地使用,无需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对于“批而未用”土地,调查时按实地现状认定地类,但在管理工作中仍按建设用地管理。
我建议:针对您提到的“二调”是建设用地但没有合法来源的情况,应首先明确该地块在“三调”中的地类情况。若“三调”仍为建设用地,则可根据政策导向寻求“网开一面”的处理方式;若“三调”已变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则需根据具体政策和管理要求来处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