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在争议前完成民主程序是有效的,但还需满足其他要件。具体来说:
规章制度制定必须经民主程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是规章制度有效的前提之一。
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即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政策规定,如不得违反劳动人事法律法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等。如果规章制度的内容违法,即使经过了民主程序,也是无效的。
规章制度必须向劳动者公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这是确保劳动者知悉并遵守规章制度的重要步骤,也是规章制度有效的必要条件。
综上所述,规章制度在争议前完成民主程序是有效的前提之一,但还需满足内容合法和向劳动者公示的要件。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规章制度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并在劳动争议中发挥法律效力。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