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关于工程已经投入使用了但是没有结算视为何种情况”的问题,我可以给出以下分析:
结论前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工程已经投入使用但未结算的,通常视为工程已经竣工,并且发包人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详细分析:
视为竣工的法律依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从该条款可以推断,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工程已经竣工。
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
- 同样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即使工程未进行结算,但已经投入使用,发包人仍负有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承包人可以依法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并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算与支付的关系:
- 结算是确定工程价款的重要环节,但并非支付工程价款的唯一前提。在工程已经投入使用的情况下,即使未进行结算,发包人也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当然,双方仍然应当积极履行结算义务,以明确具体的工程价款数额。
综上所述,工程已经投入使用但未结算的,通常视为工程已经竣工,并且发包人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如果发包人拒不支付,承包人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如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具体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