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提供防暑降温设施,劳动者有权拒绝工作。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同时,《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也明确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下未提供防暑降温设施,且气温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劳动者有权以保护自身安全和健康为由拒绝工作。
具体来说,如果劳动者面临用人单位强令在高温下无防暑措施作业的情况,可以明确拒绝,并且用人单位不得因此降低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旨在保护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总之,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工作权益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如果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设施,劳动者有权拒绝工作,并且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因此产生纠纷,劳动者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