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即使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该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也是无效的。下面我将从法律角度详细解释这一结论: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也明确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法定义务:
- 用人单位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是其法定义务,这项义务并不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免除。
案例支持:
- 在相关案例中,如张传杰与上海敬豪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海工业(上海长兴)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即使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于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解除协议应认定无效。
法律后果:
-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除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劳动者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下,即使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权和健康权,确保劳动者在离职前能够得到必要的职业健康检查。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