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公司生活费、工资都不给,劳动者能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以下是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与解释: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选择被迫离职,并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 工伤期间,职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上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在此停工留薪期内,原本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单位不发工资的做法明显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性质:
- 停工留薪期工资虽然不属于劳动对价意义上的劳动报酬,但它是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导致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期间的一种补偿,是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工伤这一特殊情形而产生的待遇,本质上仍是劳动报酬的延续。
- 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考虑,将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劳动报酬对待,当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时,允许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对充分保护劳动者权益更加有力。
劳动者的做法与建议:
- 在遭遇工伤且单位不发放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应首先尝试与单位沟通协商,要求支付工资。
- 如果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资发放记录以及与单位沟通协商的记录等,以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 劳动者可以依据上述证据和法律规定,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并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工伤后公司生活费、工资都不给的情况下,劳动者完全有权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