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非独生子女可以指定一人扣除3000吗-江逸芳律师|法行宝
2025-03-13 婚姻家庭

非独生子女不可以指定一人扣除3000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具体分析如下:

一. 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原则

  •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第三条规定,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 分摊方式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但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且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二. 具体分摊方式

  1. 均摊:所有子女平均分配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即每人分摊的额度相同。
  2. 约定分摊:子女之间可以协商确定各自的分摊额度,但需签订书面分摊协议,并明确各自的分摊数额。
  3. 指定分摊:被赡养人可以指定某个或某些子女承担更多的扣除额度,但同样需签订书面分摊协议,并优先于约定分摊执行。然而,即使是指定分摊,每人分摊的额度也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综上所述,非独生子女在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时,不能指定一人扣除3000元,而应按照分摊原则,与兄弟姐妹共同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且每人分摊的额度不得超过每月1500元。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