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依约解除是否属于擅自终止合同-唐建根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合同纠纷

政府采购合同依约解除不属于擅自终止合同。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依约解除,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或情形来解除合同,是合法且有效的合同解除方式。这与擅自终止合同有着本质的区别。

  1. 依约解除的合法性:

    • 政府采购合同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合同中也通常会约定解除或终止的条件。当这些条件成就时,双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来解除合同,而无需承担擅自终止合同的法律责任。
    • 依约解除是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达成的共识,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也是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
  2. 擅自终止合同的违法性:

    • 擅自终止合同,即未经对方同意或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履行。这种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原则,也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
    •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擅自终止合同可能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
  3.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但同时,该条也规定了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情形。这说明了在特定条件下,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是合法的。
    • 而依约解除正是基于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情形来进行的,因此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合同依约解除是合法且有效的合同解除方式,不属于擅自终止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如遇特殊情况需解除合同,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