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可以作废或终止-畅良艳律师|法行宝
2026-05-21 合同纠纷

政府采购合同在符合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时是可以作废(即解除)或终止的。以下从多个角度为您详细分析:

一、解除或终止的方式及条件

  1. 协议解除

    •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合同,并需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查备案。这种方式强调双方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适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双方均认可的变化或问题,通过友好协商达成解除合同的共识。
  2. 约定解除

    •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约定的条件成就时,一方或双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例如,合同中可约定货物抽检不合格率达到一定比例时,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这种方式为双方提供了在合同签订时就预见并约定可能出现的解除情形的机会,有助于减少后续纠纷。
  3. 法定解除

    •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出现以下法定事由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事件;
      • 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如供应商明确表示无法按时交货或提供服务;
      • 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如供应商在约定的交货期限内未交货,且经采购人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交货;
      • 一方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如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采购人无法正常使用;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重大调整导致合同继续履行违法或明显不公平等。
  4. 其他特定情形下的解除或终止

    • 当政府采购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双方应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例如,在疫情防控期间,若原定采购的医疗物资规格无法满足实际抗疫需求,继续履行原合同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时双方应协商变更或终止合同。
    • 供应商存在特定严重违约或违法行为时,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如供应商有效投诉记录累计达一定次数、被取消经营资格、擅自变更服务资格等。

二、解除或终止的程序与责任

  • 解除通知: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应书面通知对方提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时,合同依法解除。这是解除合同的重要程序,确保对方及时知晓解除事宜并采取相应措施。
  • 异议处理:另一方如有异议,应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合同自异议期满之次日即告解除。这有助于及时解决解除合同过程中的争议,避免纠纷拖延。
  • 赔偿责任: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情形外,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体现了公平原则,确保因解除合同而受损的一方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 批准与登记: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解除。这是确保解除合同行为合法有效的重要环节。

三、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在解除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确保解除或终止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和纠纷。
  • 充分沟通协商:在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中,双方应充分沟通协商,明确解除或终止条件和后续事宜,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通过友好协商,可以更好地维护双方的关系和利益。
  • 及时行使权利:解除合同的权利是有时效性的,当事人应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超过法定期限而丧失解除权。例如,在法定解除情形出现后,应及时发出解除通知,避免错过时机。
  • 关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确保解除或终止行为不会损害这些利益。这是政府采购合同区别于一般民事合同的重要特点。

举例说明:假设某政府部门与一家供应商签订了办公用品采购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提供的办公用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经多次催告后仍未整改。在此情况下,该政府部门可以依据《民法典》中关于法定解除权的规定,通知供应商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该政府部门还需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合同解除的相关手续,如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查备案等。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因素和法律规定的复杂过程。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除或终止方式和程序,并确保解除或终止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公正性。如果您在政府采购合同方面遇到任何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