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制工人86年以前视同依据”的问题,我可以为你提供以下详细解答:
结论前置:1986年以前合同制工人是否视同缴费,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招工时间、当地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以及相关政策规定。一般来说,1986年10月以前的有效工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一、视同缴费的一般规定
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我国对于企业职工的养老待遇有相应的政策安排。对于1986年参加工作的合同制工人,如果当地在其参加工作时尚未实际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那么在当地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的工作年限,一般可视同缴费年限。具体来说,1986年9月30日以后招工的合同制工人需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具有视同缴费年限;而1986年10月以前的有效工龄,则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二、特殊情况的视同缴费规定
除了上述一般规定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视同缴费规定。例如,对于退伍士兵和下乡知识青年,如果他们被招录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其军龄、下乡期间可以视作缴费年限。另外,对于临时工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情况,其按规定接续的1986年9月30日前的连续工龄,在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也可视作缴费年限。
三、补缴与认定
对于1986年10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如果合同制工人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那么需要按照现工资、现比例进行补缴。视同缴费年限的确认,通常需要通过档案审核和社保部门的认定。档案审核主要查看职工的招工表、劳动合同、工资表等相关材料,以确定其参加工作的时间和工作经历是否符合视同缴费的条件。最终,由当地社保部门根据档案审核结果和相关政策规定,对视同缴费年限进行认定。
四、法律依据
五、总结与分析
综上所述,1986年以前合同制工人的视同缴费问题是一个具体且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招工时间、当地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来综合判断。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劳动者积极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最准确、最权威的法律意见和帮助。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