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仲裁申请书未写完整不可以开庭时补交。
在劳动仲裁程序中,仲裁申请书是启动仲裁程序的重要文件,它应当详细、完整地阐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如果仲裁申请书未写完整,可能会导致仲裁庭无法准确理解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进而影响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因此,申请人应当在提交仲裁申请书前,仔细核对并确保其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如果申请人发现仲裁申请书存在遗漏或错误,应当在仲裁庭开庭前及时提出并更正,而不是等到开庭时才进行补交。因为开庭时补交可能会被视为逾期提交证据或材料,可能会受到仲裁庭的训诫或处罚,甚至可能影响仲裁结果。
综上所述,仲裁申请书未写完整不可以在开庭时补交,申请人应当在提交前确保其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