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 国家经委关于企业职工 停薪留职 问题的通知 是否被废止
2025-02-24 劳动纠纷

《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确实已经被废止。以下是详细的法律分析:

一. 通知的历史背景与废止

  1. 通知的发布:

    • 1983年6月11日,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该通知旨在应对当时经济体制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定情况,允许部分企业职工在一定期限内停薪留职。
  2. 通知的废止:

    • 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关于第三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中,明确废止了上述《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

二. 废止后的法律现状

  1. 停薪留职制度的现状:

    • 随着《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以及企业全民所有制时代的结束,停薪留职制度已经退出历史舞台。现在的劳动者和企业应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确定合作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劳动合同的重要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三. 停薪留职与劳动合同中止的区别

  1. 停薪留职并非劳动合同中止:

    • 停薪留职是指在特定时期内,职工离岗停薪但保留职工身份,而劳动合同中止则是指劳动合同关系的暂时停止。由于停薪留职制度已被废止,因此现代劳动法律体系中不存在与之直接对应的制度。
  2. 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

    • 劳动合同中止通常发生在特定情况下,如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有相关规定),但这与停薪留职有本质区别。

四. 我的建议

  • 鉴于停薪留职制度已被废止,企业和员工在处理相关劳动关系时,应严格遵守现行劳动法律法规,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如有任何关于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的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已被废止,现行劳动法律体系中不存在与之直接对应的停薪留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