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第五条内容如下: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这一条主要说明了以下几点:
单位安排年休假的原则:单位需要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同时考虑职工的本人意愿,来统筹安排职工的年休假。这既保证了单位的工作正常进行,也尊重了职工的休假意愿。
年休假的安排方式:年休假可以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进行安排。但原则上,年休假不跨年度安排,即当年的年休假应在当年休完。
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特殊情况:如果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进行安排。这为某些因工作特殊性无法当年休完年休假的职工提供了灵活性。
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处理:如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需要经过职工本人的同意,并且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此时,单位需要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作为对职工未休假的补偿。
综上所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第五条详细规定了单位如何安排职工的年休假,以及在不能安排年休假时应如何处理,确保了职工的休假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