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退未退保证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合同义务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保证金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应退未退即构成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
不当得利:若保证金在合同终止或条件成就时应予退还而未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因此,应退未退保证金也构成不当得利。
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侵犯消费者权益:如果应退未退保证金发生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未退还保证金,可能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财产权等。
行政处罚: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相关行政部门有权进行处罚。根据该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可能面临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应退未退保证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义务不履行和不当得利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规定。我建议相关当事人及时采取措施,要求应退未退保证金的返还,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