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公司制度扣工资案例的核心结论是: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规定对迟到的劳动者扣除相应未提供劳动时间对应的工资部分,但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亦应当合理且善意。
一. 案例概述
江某于2019年入职某医疗公司,担任内勤兼销售工作。公司考勤制度规定,员工迟到、早退或未经审批外出、离岗超过60分钟视为旷工一天。每月累计迟到和早退时间大于10分钟小于30分钟的,扣当月工资的1%;每月迟到超过3次,从第4次开始每迟到1次视为旷工1天;员工每旷工1天,扣除当月工资的8%。因多次迟到,江某一年内被扣工资总计20余万。于是,江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以多次旷工为由扣除工资于法无据,要求支付工资差额。仲裁裁决支持江某请求,公司不服并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规范员工的管理手段,但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亦应当合理且善意。结合江某实际缺勤时间,法院核算出其因缺勤被扣除的工资应为1.2万元,因此判决公司支付江某工资差额19万余元。
二.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的管理权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可以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这意味着用人单位有权通过规章制度对员工的迟到等违纪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的合理性
- 法院在判决中强调,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当合理且善意。规章制度中明显扩大劳动者违纪结果、加重劳动者违纪责任的不合理规定,不能作为处罚员工的依据。例如,“旷工一天扣发三天工资”这样的规定就不合理,法院难以支持。
罚款与扣款的区别
- 罚款是受罚人员将自身钱款交付享有罚款权的一方,而扣款是扣款权一方将本应支付给受罚人员的款项予以一定扣减。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通常通过扣款的方式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而非罚款。因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罚款权只能由行政机关行使,用人单位没有罚款权。
三. 案例启示
- 我建议用人单位在制定有关经济处罚规则时,应遵循合法、合理和善意原则。对于员工的违纪行为,应区分严重程度、分情形处理,处理方式应与员工的违纪行为和后果相当。
- 我建议用人单位可以考虑将员工工资进行合理拆分,例如分为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等部分,并将员工的奖惩行为与绩效工资紧密挂钩。这样的做法既能激励员工积极工作,又能对不当行为进行有效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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