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没有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不可以因此不予受理。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此条款规定了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期限和形式,但并未要求供应商必须一次性提出所有质疑。
二. 质疑的提出与受理
三. 一次性提出质疑的要求并非法定要求
法律法规并未要求供应商必须一次性提出所有质疑。在实际操作中,供应商可能因各种原因(如信息获取不全、理解不深等)而未能一次性提出所有质疑。这并不影响供应商后续在法定质疑期内继续提出质疑的权利。
四. 实际操作建议
综上所述,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没有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并不构成不予受理的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并答复供应商的质疑。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