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仍然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首先,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的明确规定:“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在这里,“潜在供应商”是指从正规渠道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这一条款并没有限制只有满足采购文件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才能提出质疑。
其次,在开标前,供应商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资格条件,通常是无法确切知晓的。因此,无论获取文件的供应商是否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都不应影响其提出质疑的权利。
最后,即使某些供应商被拉入黑名单或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这也不影响其针对采购文件本身提出质疑的权利。质疑是供应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重要手段。
综上所述,供应商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不妨碍其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如果供应商在质疑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