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对供应商的要求 供应商对是否符合要求做-王少卿律师|法行宝
2025-08-08 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供应商的要求,供应商需按照以下标准判断自身是否符合要求: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供应商需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以证实其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应提供财务状况报告及报表,以证明其商业信誉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健全性。若供应商成立时间不足一年,可提供自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需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并可提供书面声明及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供应商应提供缴税和社保缴费的相关证明,如税收通用缴款书、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税务局、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保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需提供书面声明,证明其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包括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供应商需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供应商应提供“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或截图作为证明。

综上所述,供应商需按照上述标准逐一判断自身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并准备相应的证明材料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