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后,有权获得书面答复,其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投诉劳动监察的法律依据
-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该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这赋予了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的权利。
二. 获得书面答复的法律依据
-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该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同时,该条例还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调查完成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这意味着,劳动者在投诉后,有权获得劳动监察机构关于其投诉处理情况的书面答复。
综上所述,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的法律依据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而获得书面答复的法律依据则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劳动者投诉劳动监察并获得书面答复的法律依据。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