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承建范围以房抵债 优先受偿权-张超律师|法行宝
2025-07-05 房产纠纷

超出承建范围以房抵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详细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由此可知,承包人仅就其承建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例如,在某案例中,甘肃某建作为承包人,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以案涉商铺抵顶所欠工程款。然而,这些商铺并非甘肃某建所承建。因此,当李某春主张甘肃某建根据案涉《协议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法院认为这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支持。

所以,如果承包人超出了其承建范围,以房抵债,那么他是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这是因为优先受偿权是基于承包人对承建工程的价值而享有的,如果抵债的房产并非承包人所承建,那么他就无法基于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超出承建范围以房抵债,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果你在这方面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