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这些行为通常涉及国家的整体利益和战略决策,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能通过行政复议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这些决定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管理行为,不涉及外部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因此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同样,这些决定也是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内部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畴。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进行的一种居中调解行为,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如果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服,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
已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且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受理或者处理完毕的:对于已经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处理完毕的事项,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其他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这是一项兜底条款,用于涵盖除上述明确列举之外的其他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
综上所述,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情况主要包括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对内部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行政处分等人事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以及已经经过行政复议程序或处理完毕的事项等。如果您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且该行为不属于上述排除范围,您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