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场电梯摔倒,商场是否承担责任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分析如下:
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商场作为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因电梯存在安全隐患(如故障未维修、地面湿滑未设置警示标志、扶梯急停按钮失效等),或商场未对电梯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导致顾客摔倒受伤,商场需承担侵权责任。
典型情形:电梯踏板松动未及时修复,顾客踩空摔倒;雨天电梯入口积水未清理,顾客滑倒受伤。
顾客自身过错导致摔倒,商场责任减轻或免除
若摔倒系因顾客自身原因(如故意攀爬电梯、奔跑打闹、未遵守电梯使用规范等),且商场已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如张贴警示标识、配备工作人员引导等),则商场不承担责任或仅承担次要责任。
典型情形:顾客在扶梯上逆行、跳跃,或未扶稳扶手导致摔倒。
第三人行为导致摔倒,商场可能承担补充责任
若摔倒系因第三人行为(如其他顾客推搡、故意绊倒等)导致,且商场未及时制止或采取必要措施,商场需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之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典型情形:顾客因他人拥挤、推搡在电梯上摔倒,商场未安排工作人员疏导秩序。
法律建议:
总结:商场是否担责需结合电梯安全状况、商场管理措施及顾客自身行为综合判断。若您或家人遭遇此类情况,可进一步向我咨询具体维权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