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下台阶摔伤商场有没有责任-范海龙律师|法行宝
2026-07-07 侵权纠纷

结论:商场对于消费者在下台阶时摔伤是否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商场是否尽到了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若商场存在过错,如设施安全隐患、管理和维护不到位或缺乏安全警示等,导致消费者摔伤,则商场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反之,若商场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消费者摔伤是由于自身原因或第三人行为所致,则商场通常无需承担责任或仅承担补充责任。

详细分析:

  1. 商场需承担责任的情况:

    • 设施安全隐患:如果商场的台阶设计、建造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如台阶高度不一致、扶手松动等,或者台阶设施出现损坏、老化未及时维修,如表面破损、防滑措施失效等,导致消费者摔伤,商场需承担责任。
    • 管理和维护不到位:商场有义务保持台阶通道的清洁和畅通,及时清理障碍物和水渍。如果因管理不善导致台阶上有垃圾、杂物或水渍,且未设置警示标志,造成消费者滑倒摔伤,商场应承担相应责任。
    • 缺乏安全警示:对于可能存在的危险情况,如台阶正在维修、表面湿滑等,商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消费者。若未设置警示标识导致消费者摔伤,商场需担责。
  2. 商场无需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况:

    • 消费者自身存在重大过错:若消费者摔伤完全由自身原因导致,如奔跑、嬉戏、注意力不集中、自身身体疾病或缺陷等,且商场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商场可能无需承担责任。
    • 第三人原因导致:若消费者摔伤系第三人的行为所致,如被其他顾客推搡撞倒,且商场在整个过程中无过错,则商场一般不承担责任,由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若商场在第三人侵权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如未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等,商场需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并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商场已尽安全保障义务:若商场已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放置警示牌、实施防滑措施等,且这些措施在当时情况下是合理且足够的,但消费者仍然摔伤,那么商场通常无需承担责任。

法律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建议:

  • 对于消费者:在商场下台阶摔伤后,应首先判断商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或管理疏忽,并收集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就医记录等,以备后续维权使用。如果认为商场存在过错,可以与商场管理方进行协商,尝试达成赔偿协议。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对于商场: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台阶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及时进行维护和管理,并在可能存在危险的地方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在发生摔伤事件后,应积极与受害者沟通协商,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以降低类似事件的发生概率和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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