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对发包方与承包方未结算的工程申请造价鉴定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实际施工人与相关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结算情况。
首先,如果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在诉讼前已经达成了结算协议,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是不可以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这是因为,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达成了结算协议,这应被视为双方已经认可了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及金额。之后,如果一方又申请工程造价鉴定试图否定之前的协议,这不仅是一种不诚信的诉讼行为,而且也不符合司法资源的节约原则。
其次,如果实际施工人与承包方之间并未达成结算协议,或者虽然达成了协议但存在争议,并且这些争议在协议中并未得到明确解决,那么实际施工人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考虑申请造价鉴定来明确工程价款。然而,这仍然需要依据具体的合同条款、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来判断。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实际施工人与承包方之间达成了结算协议,但如果该协议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存在其他问题,那么实际施工人仍然有可能需要申请造价鉴定来确定工程价款。例如,如果协议中的结算金额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存在其他不公平的情况,那么实际施工人可能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对发包方与承包方未结算的工程申请造价鉴定,这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关系、结算情况以及法律法规来判断。如果您在实际情况中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者相关机构来获取更具体的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