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结算遗漏了工程量损害实际施工人利益 实际施工人可以申请鉴定吗-马海东律师|法行宝
2025-03-13 合同纠纷

在实际施工人认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结算遗漏了工程量且损害其利益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不可以直接申请鉴定。以下是具体的法律分析:

一. 结算协议的效力

  1. 结算协议的法律意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应视为双方已认可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及结算金额。此规定强调了结算协议的法律效力,即一旦达成,便应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2. 不可轻易推翻:结算协议达成后,当事人一方又申请工程造价鉴定试图否定之前的协议,是一种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且不利于争议的快速解决。

二. 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

  1. 遵循结算协议:即使实际施工人认为结算遗漏了工程量,但在诉讼前已经达成结算协议的情况下,仍应以该协议为准,而不能直接申请法院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2. 其他救济途径:若实际施工人确实因结算遗漏工程量而受损,可以考虑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如与发包人或承包人协商解决,或者依据合同条款提起违约诉讼等。

三. 相关案例参考

  • 例如,在【(2021)最高法民申4493号】案件中,最高法认定了《结算书》为双方的最终结算依据,即使再审申请人主张存在遗漏工程量,也未获得支持。这进一步说明了结算协议的法律效力及不可轻易推翻的原则。

我的观点:在实际施工人认为结算遗漏工程量且损害其利益的情况下,应首先尊重并遵循已经达成的结算协议。若确实存在争议或损害,应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其他法律途径寻求解决,而不是直接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