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跨年单位给补以前养老保险是否合法”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补缴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以下是我为您详细梳理的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养老保险的补缴并非随意进行,而是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根据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况是允许补缴养老保险的:
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制正式职工:他们可以补缴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当地实行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日。
《劳动法》施行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在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养老保险费,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1995年1月1日。
特定情况下的延长缴费:如社保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后5年仍不足15年的(即男年满65岁),可以一次性缴满至15年。但这种情况并不直接涉及跨年补缴的问题。
接下来,针对您提到的“跨年补缴”情况,我们需要关注的是:
补缴的时间要求: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当年为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属于应缴未缴的,可在次年的一定时间内(如次年4月30日前,具体根据当地政策)一次性补缴,最多可补缴上年度一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意味着,如果单位去年12月份的养老保险费未及时缴纳,理论上在今年的一定时间内是可以进行补缴的。
补缴的合法性:只要单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在允许的时间内进行补缴,并且补缴的基数和比例符合当地政府的规定,那么这种补缴就是合法的。同时,补缴时还需要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不得减免。
特殊情况:如果补缴涉及的时间跨度较长,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如法院判决书、劳动仲裁裁决书等法律文书的支持),那么补缴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可能会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
综上所述,跨年单位给补以前养老保险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况下是合法的。但具体能否补缴、补缴的基数和比例以及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等问题,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规定和具体情况来确定。
因此,我建议您先与单位沟通,了解他们计划补缴的具体情况和依据。同时,您也可以咨询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相关部门,以获取更准确和权威的信息。这样,您就能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补缴的合法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