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食物和药品 扣押期限届满 行政机关应该如何处理-李慧律师|法行宝
2026-07-01 侵权纠纷

行政机关在扣押期限届满后,对过期食物和药品的处理方式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核心结论如下:

  1. 解除扣押并返还(若不涉及违法)
    若扣押的过期食物或药品经调查确认不涉及违法行为(如未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行政机关应在扣押期限届满后立即解除扣押,并将物品返还当事人。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解除扣押后,行政机关需通知当事人领取或安排返还。

  2. 依法销毁或无害化处理(若涉及违法)
    若过期食物或药品违反食品安全或药品管理法规(如销售过期药品、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等),行政机关需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完成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如没收、罚款等)。处罚决定生效后,对扣押物品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 销毁:对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过期食品、药品,行政机关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无害化销毁,防止二次流入市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 记录与监督:销毁过程需全程记录(如拍照、录像),并由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确认,确保程序合法透明。
  3. 超期扣押的法律责任
    若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处理扣押物品(如未及时返还或销毁),可能构成程序违法,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二条)。

实务建议:

  • 行政机关应严格在扣押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完成调查,避免超期;
  • 处理过期物品时需区分“违法”与“非违法”情形,避免程序混淆;
  • 当事人若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要求行政机关出具书面处理依据,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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